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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0-4-19 【字体:小 大】
莆田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莆田学院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的全称为莆田学院(院校国标码:11498),英文译名:Putian University.
第二条 莆田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拥有文、理、工、医、管、教、艺、体等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多科性大学,属于二批录取的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市区,坐落在海滨邹鲁-文献名邦、妈祖故里、风景秀丽的湄洲湾畔,拥有12个院、系、部。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以及委员若干名,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主任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人担任。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招生改革的调查研究,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
邮政编码:351100
电子邮箱:ptxyzsjyc@126.com
            电话:0594—2636025 2689201(兼传真)
            网址:http ://www.ptu.edu.cn或202.101.111.195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制定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考生应有英语基础,其他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原则上学校只安排英语作为课堂教学。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其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合格者方可填报英语专业志愿。
第十三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医学类护理学(助产)、助产专业只限招女生外,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原则制定相应的录取原则及调档比例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学校尊重考生填报院校志愿,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档,非实行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省份,按照1:1.2的比例进行调档。
第十八条 专业调配原则:对进档考生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在同一志愿前提下,对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此方式总是照顾专业未定考生队列(按高考总分高低排队,总分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四项都相同时,采用对特长生择优录取的方式,即优先录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考生。)中的队首考生,考生队列中队首的考生未安排专业前不考虑第二名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的考生,有填报专业调剂志愿的,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并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进行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福建省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文科按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进行专业调配录取;考生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者或所在省份非实行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的,我校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做到“六公开”,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北京福建木业家具商会‘松柏工程’奖助学金”、“李燊助学金”、“莆田电信奖学金”、“莆田移动奖学金”、“莆田联通奖学金”等类别。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莆田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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